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4年度聲字第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變更提存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9 月 02 日
- 法官葉南君
- 法定代理人莊惠美
- 原告遠東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70號 聲 請 人 遠東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惠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愛宇國際投資有限公司、陳秀麗間聲請變換提存物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項第3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茲限聲請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 日民事第三庭法 官 葉南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 日書記官 黃胤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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