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1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4 月 02 日
- 法官柯月美
- 法定代理人謝衣庭、沈千慈
- 原告廣力化學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和大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嘉義分公司法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30號 原 告 廣力化學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衣庭 被 告 和大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嘉義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千慈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98,10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3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8,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柯月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 日書記官 蘇春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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