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30號
- 原告
- 廣力化學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衣庭
- 被告
- 和大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嘉義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沈千慈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98,10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3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8,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