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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1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拆屋還地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6 月 25 日
  • 法官
    馮保郎
  • 法定代理人
    陳樹

  • 原告
    欣光華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黃達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34號 原 告 欣光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樹 訴訟代理人 何方婷律師 梁超迪律師 黃麟翔律師 被 告 黃達人 上列原告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57,704元。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24,432元,逾期駁回其 訴。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2條第1、2項);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2條)。是原告請求金錢給付部分亦應該算入訴訟標的之價額。 二、原告於民國114年3月13日起訴請求「被告應將占用原告所有嘉義市○○段000地號土地上之建物拆除,並將占用之土地騰 空後返還原告;被告應給付原告187,530元,及自起訴狀繕 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交還前項土地止,按月連帶給付原告3,174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 之利息」。以上有原告之起訴狀可證。又上開土地之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為31,000元,被告占用之面積經測量後為57平方公尺,以上有測量圖可證,爰以此計算原告請求返還該土地及金錢給付之現值為1,957,704元(計算詳如附表)。故本 件訴訟標的核定為1,957,70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432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5  日民事第三庭法 官 馮保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5  日書記官 張簡純靜 附表: 編號 地號 面積(㎡)(A) 公告現值(元/㎡)(B) 現值(元)(=A×B) 1 910 57 31000 0000000 2 金錢請求 187530 3 金錢請求  3174 4 合計 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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