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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45號

分割共有物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4 月 02 日

法官柯月美

聲請人
盈億資產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盈源
相對人
李許政子

李人焰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依此,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5,178元(計算式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柯月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蘇春榕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土地 面積 公告土地現值 權利範圍 訴訟標的價額 (元/新台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1 嘉義縣○○市○○段000地號土地 40.55㎡ 13,700元/㎡ 1/3 185,17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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