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45號
- 聲請人
- 盈億資產開發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盈源
- 相對人
- 李許政子
李人焰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依此,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5,178元(計算式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土地 面積 公告土地現值 權利範圍 訴訟標的價額 (元/新台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1 嘉義縣○○市○○段000地號土地 40.55㎡ 13,700元/㎡ 1/3 185,17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