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8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96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4 月 18 日

法官陳寶貴

原告
宏宥機電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全生
被告
湶鑫消防工程行
法定代理人
何明桐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63,816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6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寶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秀惠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