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24號
- 原告
- 陳玉佩
- 訴訟代理人
- 許立功律師
- 複代理人
- 林家駿律師
- 被告
- 嘉義市立民生國民中學
- 法定代理人
- 張金龍
- 被告
- 王○○ 姓名、地址詳卷
- 兼法定代理人
- 王琮賢 地址詳卷
- 兼法定代理人
- 陳曉虹 地址詳卷
- 被告
- 郭永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至4項分別為「一、被告嘉義市立民生國民中學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5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二、被告王○○、王琮賢、陳曉虹應連帶給付原告5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三、被告陳曉虹應給付原告5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四、被告郭永楠應給付原告5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上開訴訟標的價額經合併計算後核定為2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陳美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