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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24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03 日

法官陳美利

原告
陳玉佩
訴訟代理人
許立功律師
複代理人
林家駿律師
被告
嘉義市立民生國民中學
法定代理人
張金龍
被告
王○○ 姓名、地址詳卷
兼法定代理人
王琮賢 地址詳卷
兼法定代理人
陳曉虹 地址詳卷
被告
郭永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至4項分別為「一、被告嘉義市立民生國民中學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5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二、被告王○○、王琮賢、陳曉虹應連帶給付原告5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三、被告陳曉虹應給付原告5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四、被告郭永楠應給付原告5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上開訴訟標的價額經合併計算後核定為2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陳美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 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陳雪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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