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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12號

返還不當得利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25 日

法官柯月美

原告
大醫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豐裕
訴訟代理人
張簡明杰律師
被告
鉅松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富揚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330,42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1,4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柯月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蘇春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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