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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43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15 日

法官張佐榕

原 告
簡瑛慧
訴訟代理人
劉興文律師
被 告
六合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耀淞
被 告
黃獻誠
○ ○ ○○○○○○○○○○○○○
法定代理人
簡明瑞
被 告
賴乾淵建築師事務所即賴乾淵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2萬5,02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1,74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佐榕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張宇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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