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43號
- 原 告
- 簡瑛慧
- 訴訟代理人
- 劉興文律師
- 被 告
- 六合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耀淞
- 被 告
- 黃獻誠
- ○ ○ ○○○○○○○○○○○○○
- 法定代理人
- 簡明瑞
- 被 告
- 賴乾淵建築師事務所即賴乾淵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2萬5,02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1,74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