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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85號

拆除地上物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08 日

法官陳美利

原告
承實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佩貞
訴訟代理人
張嘉勳律師
被告
樹央央管理委員會
兼法定代理人
劉思妤
被告
張智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等事件,原告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被告樹央央管理委員會將占有原告共有坐落嘉義市○○段0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上面積約10平方公尺所示鐵門、鐵柱等地上物拆除部分,係對於共有物之全部為本於所有權之請求,故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土地遭占用面積價額核定即新台幣(下同)196,000元(土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19,600元×10平方公尺),而訴之聲明第二項請求被告劉思妤、張智勝依民法第185條第1項前段規定連帶賠償原告560,264元部分,應合併計算其價額。綜上,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756,264元(計算式:196,000元+560,264元=756,26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陳美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8 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陳雪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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