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4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8 月 22 日
- 法官黃佩韻
- 當事人樺萬茶行有限公司、黃鈺婷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412號 原 告 樺萬茶行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紫薇 被 告 黃鈺婷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於民國114年7月17日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本院114年度司促字 第5214號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又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依此,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02,239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29,697元,扣除前已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餘29,197元未繳。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2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佩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2 日書記官 鄭翔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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