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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4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04 日
  • 法官
    葉南君
  • 法定代理人
    李恒仁、黃照恩

  • 原告
    大仁工程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興安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430號 原 告 大仁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恒仁 訴訟代理人 林秀香律師 被 告 興安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照恩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817,877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 費新臺幣22,79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4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葉南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4 日書記官 黃胤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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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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