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430號
- 原 告
- 大仁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恒仁
- 訴訟代理人
- 林秀香律師
- 被 告
- 興安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照恩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817,877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2,79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補字第430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817,877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2,79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帶「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