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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451號

消費爭議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12 日

法官呂仲玉

原告
孫明煌
被告
中華網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俊博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華網龍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消費爭議事件,原告應於五日內以陳報書狀補充說明,補正下列事項,如果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應補正事項如下:

一、說明本件鷥鳥1等AGI數值如果更正為1,112,可配置點數,是配置多少點數?

二、AGI數值1,112,如果以折合現金來計算,價值是相當於多少的金額?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呂仲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2 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洪毅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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