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4 分鐘讀完 全文 1,27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476號

分割共有物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30 日

法官呂仲玉

原告
日發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煜幀
被告
邱吳麗梅
被告
蔡吳修
被告
吳妙英
被告
蔡侯水利
被告
莊可吉
被告
莊育庭
被告
董錦旻

上列原告與被告邱吳麗梅、蔡吳修、吳妙英、蔡侯水利、莊可吉、莊育庭、董錦旻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06,356元【註:本件坐落嘉義縣朴子市鎮安段1287、1288、1289、1290、1294、1295、1297地號土地,面積分別為158平方公尺、27平方公尺、29平方公尺、22平方公尺、32平方公尺、104平方公尺、8平方公尺;民國114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分別為20,558元、26,363元、30,000元、30,000元、30,000元、30,000元、30,000元。而原告持分權利範圍分別為45分之11、5分之1、5分之1、5分之1、5分之1、5分之1、5分之1;土地持分價值分別為793,996元(計算式:158㎡×20,558元×11/45=793,996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下同)、142,360元(計算式:27㎡×26,363元×1/5=142,360元)、174,000元(計算式:29㎡×30,000元×1/5=174,000元)、132,000元(計算式:22㎡×30,000元×1/5=132,000元)、192,000元(計算式:32㎡×30,000元×1/5=192,000元)、624,000元(計算式:104㎡×30,000元×1/5=624,000元)、48,000元(計算式:8㎡×30,000元×1/5=48,000元)。因此,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106,356元(計算式:793,996元+142,360元+174,000元+132,000元+192,000元+624,000元+48,000元=2,106,35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26,18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於五日內補繳,如果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呂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正本送達後於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洪毅麟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