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476號
- 原告
- 日發建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煜幀
- 被告
- 邱吳麗梅
- 被告
- 蔡吳修
- 被告
- 吳妙英
- 被告
- 蔡侯水利
- 被告
- 莊可吉
- 被告
- 莊育庭
- 被告
- 董錦旻
上列原告與被告邱吳麗梅、蔡吳修、吳妙英、蔡侯水利、莊可吉、莊育庭、董錦旻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06,356元【註:本件坐落嘉義縣朴子市鎮安段1287、1288、1289、1290、1294、1295、1297地號土地,面積分別為158平方公尺、27平方公尺、29平方公尺、22平方公尺、32平方公尺、104平方公尺、8平方公尺;民國114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分別為20,558元、26,363元、30,000元、30,000元、30,000元、30,000元、30,000元。而原告持分權利範圍分別為45分之11、5分之1、5分之1、5分之1、5分之1、5分之1、5分之1;土地持分價值分別為793,996元(計算式:158㎡×20,558元×11/45=793,996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下同)、142,360元(計算式:27㎡×26,363元×1/5=142,360元)、174,000元(計算式:29㎡×30,000元×1/5=174,000元)、132,000元(計算式:22㎡×30,000元×1/5=132,000元)、192,000元(計算式:32㎡×30,000元×1/5=192,000元)、624,000元(計算式:104㎡×30,000元×1/5=624,000元)、48,000元(計算式:8㎡×30,000元×1/5=48,000元)。因此,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106,356元(計算式:793,996元+142,360元+174,000元+132,000元+192,000元+624,000元+48,000元=2,106,35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26,18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於五日內補繳,如果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呂仲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