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480號
- 原告
- 翰達開發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勇智
- 被告
- 宥禾空間設計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周逸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40,40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9,525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39,0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