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491號
- 原告
- 馬儀芬即馬氏水電工程行
- 被告
- 永成利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侯人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97,214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4,9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4,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