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4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0 月 13 日
- 法官葉南君
- 法定代理人侯人嘉
- 原告馬儀芬即馬氏水電工程行
- 被告永成利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491號 原 告 馬儀芬即馬氏水電工程行 被 告 永成利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人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97,214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4,9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4,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葉南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書記官 黃胤瑜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