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5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分割共有物(再審)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11 月 27 日
  • 法官
    陳思睿
  • 法定代理人
    廖文彬

  • 上訴人
    唯一三角窗土地開發有限公司法人
  • 被上訴人
    黃進發黃進財黃玉蘭黃玉月黃思珈黃蔡況黃博章黃博文黃丹蓉黃金木黃秀霞黃瀞瑩洪文彬洪文良洪承斌洪文娟張莉芸洪英瀚洪采翎湯君佐湯君燿張志銘張芷嘉張偉聖張俊楠簡忠能簡寶基康陳阿嬌康雅惠康哲瑋洪麗淑康媛貽康慶春康慶淋沈吉沈晉玄沈晉弘高慶峰高平和趙月華趙麗琴黃國華黃國彰李桂瑛黃國欽黃清山黃清溪黃清利曾忠正曾忠信曾群明曾槍林曾旭村曾榮泰黃清忠黃清和黃清福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567號 再審原告 唯一三角窗土地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文彬 再審被告 黃進發 黃進財 黃玉蘭 黃玉月 黃思珈 黃蔡況 黃博章 黃博文 黃丹蓉 黃金木 黃秀霞 黃瀞瑩 洪文彬 洪文良 洪承斌 洪文娟 張莉芸 洪英瀚 洪采翎 湯君佐 湯君燿 張志銘 張芷嘉 張偉聖 張俊楠 簡忠能 簡寶基 康陳阿嬌 康雅惠 康哲瑋 洪麗淑 康媛貽 康慶春 康慶淋 沈吉 沈晉玄 沈晉弘 高慶峰 高平和 趙月華 趙麗琴 黃國華 黃國彰 李桂瑛 黃國欽 黃清山 黃清溪 黃清利 曾忠正 曾忠信 曾群明 曾槍林 曾旭村 曾榮泰 黃清忠 黃清和 黃清福 黃金城(共有人暨黃郭笑繼承人) 黃登山(共有人暨黃郭笑繼承人) 黃清水(共有人暨黃郭笑繼承人) 黃泰璋 謝明飛 張育瑋律師即曾崇嶺遺產管理人 曾滄濱 黃博偉(共有人暨黃郭笑繼承人) 曾群超 曾招斌 曾欽盟 黃立德 黃立仁 黃財政 蔡壹任 曾德修 曾再逢 曾連上 曾家洲 許佩瑜 蔡元堯 曾富羣 黃安健 黃施金鳳 黃翠梅 黃翠芬 黃慧茹 謝黃月椿 林怡君 林坤益 林玉芳 黃郁婷 黃靖雯 黃琪惠 張世明律師即曾賜貴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113年度 訴字第283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再審 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及前條規定徵收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定有明文。又再審 之訴,形式上雖為訴之一種,實質上為前訴訟之再開或續行,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仍應以前訴訟程序所核定者為準,不容任意變更(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1629號裁定意旨參照)。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業經前訴訟程序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07,306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規定,應徵再審裁判費23,84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7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思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7 日書記官 吳佩芬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