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585號
- 原告
- 李麗鈴
- 原告
- 李榮松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黃銘煌律師
- 被告
- 陳清雲
- 被告
- 李榮發
- 被告
- 神賀建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麗鈴
- 被告
- 李致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就坐落嘉義縣○○鄉○○段000○000地號土地為裁判分割,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新臺幣(下同)8,2223元【計算式:{1.4+0.525}×12400+{2.75+0.275}×19300=82223】,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82,22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三庭法 官 葉南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