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609號
- 原告
- 錦松行銷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世典
- 訴訟代理人
- 高宏銘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廖至中律師
- 被告
- 八通關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秀英
上列原告與被告八通關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473,95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3,91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應於五日內補繳,如果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呂仲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