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60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2 月 15 日
- 法官呂仲玉
- 法定代理人郭世典、邱秀英
- 原告錦松行銷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八通關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609號 原 告 錦松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世典 訴訟代理人 高宏銘律師 廖至中律師 被 告 八通關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秀英 上列原告與被告八通關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473,95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3,916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應於五日內補繳,如果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5 日民事第一庭法 官 呂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正本送達後於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5 日書記官 洪毅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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