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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609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15 日

法官呂仲玉

原告
錦松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世典
訴訟代理人
高宏銘律師
訴訟代理人
廖至中律師
被告
八通關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秀英

上列原告與被告八通關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473,95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3,91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應於五日內補繳,如果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呂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正本送達後於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5 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洪毅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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