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6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2 月 24 日
- 法官呂仲玉
- 法定代理人曾勇智、林通義
- 原告周憶筠
- 被告上禾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文苑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詹益源、馬昆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643號 原 告 周憶筠 被 告 上禾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勇智 被 告 文苑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通義 被 告 詹益源 被 告 馬昆平 上列原告與被告上禾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文苑股份有限公司、詹益源、馬昆平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的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應於五日內補繳,如果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4 日民事第一庭法 官 呂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正本送達後於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4 日書記官 洪毅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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