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643號
- 原告
- 周憶筠
- 被告
- 上禾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勇智
- 被告
- 文苑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通義
- 被告
- 詹益源
- 被告
- 馬昆平
上列原告與被告上禾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文苑股份有限公司、詹益源、馬昆平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的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應於五日內補繳,如果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呂仲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