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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85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3 月 04 日

法官張佐榕

原告
伍灃營造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雅琦
被告
鉑崇天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昇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45萬1,530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16萬6,54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及檢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佐榕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張宇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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