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27號
- 原告
- 捷能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彥宏
- 被告
- 育品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能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嗣經本院以113年度補字第637號民事裁定命原告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扣除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下同)500元後之第一審裁判費20,102元,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該裁定已於民國114年1月3日送達於原告。然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及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可稽,其訴尚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陳美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