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53號
- 原告
- 曹惠芬
- 被告
- 崴騰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解散登記)
- 被告
- 兼法定代理
- 被告
- 人 曾奕盛
- 被告
- 曾海良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協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7月22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十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被告兼崴騰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曾奕盛於民國114年6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前,已於114年4月14日將戶籍地址遷移至嘉義○○○○○○○○(嘉義市○區○○○街00號二樓),致本院上開言詞辯論通知書未合法送達,爰命再開辯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