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20號
- 原告
-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胡光華
- 訴訟代理人
- 陳慧珊
- 被告
- 源欽科技開發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鄧代義
- 被告
- 王蓮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24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編號1一成違約金欄內關於「113年3月11日」之記載,均應更正為「114年3月11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上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