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8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20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15 日

法官柯月美

原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
訴訟代理人
陳慧珊
被告
源欽科技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代義
被告
王蓮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24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編號1一成違約金欄內關於「113年3月11日」之記載,均應更正為「114年3月11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上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柯月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蘇春榕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