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362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磐峰投資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家豐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誠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睿宬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查閱帳冊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11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前已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1,20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