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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訴字第400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26 日

法官柯月美

原告
張沛慈
被告
吳政憲 現於法務部○○○○○○○○○○○執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4年度金訴字第301號),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經本院刑事庭以114年度附民字第93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移送前來,經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50,000元,及自民國114年2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

㈠被告明知詐騙集團經常利用他人之金融機構帳戶作為收受、提領特定犯罪所得使用,提領犯罪所得後會產生遮斷金流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隱匿不法所得之效果。其為賺取提供帳戶1週可得新臺幣(下同)5萬元之報酬,遂基於參與犯罪組織之犯意,於民國113年2月間加入「陳柏愷」、「洪振欽」及其餘真實姓名不詳之人所組成之3人以上,以實施詐術、洗錢為手段,具有持續性、牟利性之結構性詐騙、洗錢集團,並與「北極星」等詐騙集團成員,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共同基於3人以上詐欺取財、洗錢犯意聯絡,先於113年2月24日,將其申辦之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本件帳戶)之金融卡、密碼交給「陳柏愷」。該詐騙集團成員即對原告施以如附表一所示之詐術,致原告陷於錯誤,於如附表一所示之時間,轉帳如附表一所示之金額至本件帳戶內,旋遭轉入以被告名義開立之帕波帝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本件虛擬帳戶),用以購買黃金後,再由被告於如附表一所示之時間,前往帕波帝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拿取如附表一所示金額之黃金後,在廁所交給不同之人,以此方式製造金流斷點,隱匿該詐欺犯罪所得,並取得1萬元之報酬。被告上開行為致原告受有財產上損害,依民法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等語。

㈡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55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以:我同意並認諾原告之請求。

三、按當事人於言詞辯論時為訴訟標的之認諾者,應本於其認諾為該當事人敗訴之判決,民事訴訟法第384條定有明文。又「上訴人既於言詞辯論時為訴訟標的之認諾,法院即應不調查被上訴人所主張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是否果屬存在,而以認諾為該上訴人敗訴之判決基礎。」(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第31號判決要旨參照)。經查,被告對原告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經本院以114年度金訴字第301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5月,有本院114年度金訴字第301號刑事判決附卷可稽,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14年度金訴字第301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下稱刑案)電子卷全卷查明屬實,並有本院114年度金訴字第301號刑事判決(見本院卷第9至15頁,下稱系爭刑事判決)附卷可稽,且為被告所不爭執,應堪信為真實。本件原告因遭被告與詐騙集團成員共同詐欺交付金錢,請求被告給付原告550,000元,及自114年2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被告於言詞辯論時認諾原告之請求,並陳稱同意給付原告請求之本金及利息,而為訴訟標的之認諾(卷48頁),依上開規定,應為被告敗訴之判決。

四、從而,原告依據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550,000元,及自114年2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判決係本於被告認諾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柯月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蘇春榕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方法 匯款時間/金額 轉出時間/金額 被告領取黃金時間/數量 證據 所處之刑 1 張沛慈 詐騙集團成員於112年12月間起,藉張沛慈觀覽不實投資廣告而主動聯繫之際,復接續以LINE暱稱「林恩如」、「劉詩蕾」向其佯稱:可在投資APP「沐笙」購買股票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臨櫃匯款。 113.03.08-13:14-55萬元 113.03.08-13:16-45萬7831元 同日13:17-7萬2000元 同日13:18-2萬元 113年3月8日,領取200萬879元等值之黃金;113年3月11日,領取383萬7647元(計算式:108萬7823【與113年3月8日訂單編號SO0000000為同一筆】+110【補差價】+183萬4032+45萬7816+45萬7866)等值之黃金 張沛慈於警詢之證述、存摺內頁易明細、匯款回條聯、收據照片、查詢公司資料、手機通訊錄「劉詩蕾」行動電話截圖、交易明細、帕波帝公司訂單紀錄、交易紀錄、取貨紀錄(警卷第101-104、107、109-112頁、偵卷第123-124頁、金簡卷第29、31、39、41、43、67、69、71、73、75、77、79頁)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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