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7 分鐘讀完 全文 2,23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423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1 月 27 日

法官黃茂宏

反訴原告
即被告
周王燦芝
訴訟代理人
孟欣達律師
反訴被告
即原告
謝龍東
即原告
方巧瑄
共同訴訟代理人
葉昱慧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反訴原告即被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反訴裁判費新臺幣31,920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反訴。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被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得在本訴繫屬之法院,對於原告及就訴訟標的必須合一確定之人提起反訴,民事訴訟法第259條定有明文。除本訴與反訴之訴訟標的相同者,反訴不另徵收裁判費外,反訴部分仍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按反訴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繳納裁判費,此觀諸民事訴訟第77條之15第1項規定自明。原告主張之數項標的雖不相同,惟自經濟上觀之,其訴訟目的一致,未超出終局標的範圍,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793號裁定意旨參照)。又原告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查反訴被告即原告(下稱反訴被告)於本訴主張反訴原告即被告(下稱反訴原告)陸續向反訴被告借款,或以匯款方式交付,或以交付現金並簽發如附表一所示之本票(下稱系爭本票)方式為之,金額共新臺幣(下同)5,815,000元,爰依消費借貸法律關係向反訴原告請求清償借款。而反訴原告以系爭本票係遭偽造為由,於本件繫屬中之民國114年11月25日提起反訴,反訴聲明分別為:㈠確認反訴被告持有系爭本票係偽造;㈡確認反訴被告對反訴原告就系爭本票之本票債權及利息債權均不存在;㈢反訴被告不得執本院114年度司票字第1752號本票裁定及其確定證明書,對反訴原告聲請強制執行。足見本、反訴訴訟標的顯屬不同,揆諸前揭說明,反訴部分應另繳納裁判費。又反訴聲明第1至3項之訴訟標的雖不相同,惟自經濟上觀之,其訴訟目的一致,皆在確保反訴被告不得就系爭本票主張任何權利,未超出終局標的範圍,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即2,599,271元(詳如附表二所示)。是本件反訴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2,599,271元,應徵反訴裁判費31,9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反訴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民二庭法 官 黃茂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7  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嘉祺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    本院114年度司票字第1752號民事裁定  編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 001 110年12月20日 200,000元 未記載 114年5月1日 CH720977 002 111年3月7日 400,000元 111年7月7日 111年7月7日 CH720978 003 111年3月27日 1,300,000元 111年8月31日 111年8月31日 CH720980 004 111年5月8日 300,000元 111年8月20日 111年8月20日 CH720981 
附表二(單位:元/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編號 本票 本金 自利息起算日起至提起反訴前1日即114年11月24日止,按週年利率6%計算之利息 備註 1 附表一編號001所示之本票 200,000元 6,838元 (計算式:200,000×6%×208/365=6,838) 114年5月1日至114年11月24日計208日 2 附表一編號002所示之本票 400,000元 81,271元 【計算式:400,000×6%×(3+141/365=81,271) 111年7月7日至114年11月24日計3年又141日 3 附表一編號003所示之本票 1,300,000元 252,378元 【計算式:1,300,000×6%×(3+86/365=252,378) 111年8月31日至114年11月24日計3年又86日 4 附表一編號004所示之本票 300,000元 58,784元 【計算式:300,000×6%×(3+97/365=58,784) 111年8月20日至114年11月24日計3年又97日  小  計 2,200,000元 399,271元   合  計 2,599,271元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