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423號
- 原告
- 即反訴被告
- 謝龍東
- 即反訴被告
- 方巧瑄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葉昱慧律師
- 被告
- 即反訴原告
- 周王燦芝
- 訴訟代理人
- 孟欣達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5年8月18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12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請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陳報: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原告謝龍東就每張本票交付多少金錢給被告或游宏源?有無加計利息?若有,加計多少利息?
二、請被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陳報:被告有無撿骨、修建祖墳?若有,請何人撿骨、修建祖墳?花費多少錢?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黃茂宏上列正本與原本無異。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發票日 發票人 票面金額(新臺幣) 到期日 票據號碼 備註 1 110年12月20日 游宏源(簽名)、周王燦芝(蓋印) 200,000元 未記載 CH720977 本院卷一第25頁 2 111年3月7日 游宏源(簽名)、周王燦芝(蓋印) 400,000元 111年7月7日 CH720978 本院卷一第25頁 3 111年3月27日 游宏源(簽名)、周王燦芝(蓋印) 1,300,000元 111年8月31日 CH720980 本院卷一第25頁 4 111年5月8日 游宏源(簽名)、周王燦芝(蓋印) 300,000元 111年8月20日 CH720981 本院卷一第25頁 合 計 2,20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