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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546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30 日

法官林中如

原 告
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展穎
訴訟代理人
施雅眞
被 告
明錩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兼 清算人 吳明錩即吳晨華
被 告
楊孟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10月23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第12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原告於本件言詞辯論終結後,以被告吳明錩即吳晨華、楊孟娟均為被告明錩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之連帶保證人為由,於民國114年9月25日提出更正聲明狀,請求被告三人連帶給付積欠之款項,茲因原告擴張訴之聲明,爰將擴張後之聲明通知被告,並再開辯論。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林中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鄭翔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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