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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5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30 日
  • 法官
    林中如
  • 法定代理人
    簡展穎

  • 原告
    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明錩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楊孟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546號 原 告 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展穎 訴訟代理人 施雅眞 被 告 明錩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兼 清算人 吳明錩即吳晨華 被 告 楊孟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10月23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第12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原告於本件言詞辯論終結後,以被告吳明錩即吳晨華、楊孟娟均為被告明錩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之連帶保證人為由,於民國114年9月25日提出更正聲明狀,請求被告三人連帶給付積欠之款項,茲因原告擴張訴之聲明,爰將擴張後之聲明通知被告,並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民事第一庭法 官 林中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書記官 鄭翔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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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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