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5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9 月 30 日
- 法官林中如
- 法定代理人簡展穎
- 原告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明錩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楊孟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546號 原 告 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展穎 訴訟代理人 施雅眞 被 告 明錩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兼 清算人 吳明錩即吳晨華 被 告 楊孟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10月23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第12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原告於本件言詞辯論終結後,以被告吳明錩即吳晨華、楊孟娟均為被告明錩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之連帶保證人為由,於民國114年9月25日提出更正聲明狀,請求被告三人連帶給付積欠之款項,茲因原告擴張訴之聲明,爰將擴張後之聲明通知被告,並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民事第一庭法 官 林中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書記官 鄭翔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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