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6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塗銷最高抵押權登記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11 月 25 日
  • 法官
    張佐榕
  • 法定代理人
    黃容容

  • 原告
    張清福孫英智林郁珍曾春梅唐李美枝劉靜茹劉靜純劉靜蘭
  • 被告
    和信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610號 原 告 張清福 孫英智 林郁珍 曾春梅 唐李美枝 劉靜茹 劉靜純 劉靜蘭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湯光民律師 陳亭方律師 被 告 和信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已解散) 法定代理人 即清 算 人 黃容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最高抵押權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全文中有關原告共同訴訟代理人「湯光明」律師之記載,均更正為「湯光民」。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全文中有關原告共同訴訟代理人「湯光明」律師之記載,顯係「湯光民」之誤,爰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5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佐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5  日書記官 張宇安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