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6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塗銷最高抵押權登記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1 月 25 日
- 法官張佐榕
- 法定代理人黃容容
- 原告張清福、孫英智、林郁珍、曾春梅、唐李美枝、劉靜茹、劉靜純、劉靜蘭
- 被告和信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610號 原 告 張清福 孫英智 林郁珍 曾春梅 唐李美枝 劉靜茹 劉靜純 劉靜蘭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湯光民律師 陳亭方律師 被 告 和信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已解散) 法定代理人 即清 算 人 黃容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最高抵押權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全文中有關原告共同訴訟代理人「湯光明」律師之記載,均更正為「湯光民」。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全文中有關原告共同訴訟代理人「湯光明」律師之記載,顯係「湯光民」之誤,爰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5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佐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5 日書記官 張宇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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