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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702號

遷讓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2 月 10 日

法官謝其達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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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葉榮廷
訴訟代理人
陳中安
被告
吳亭宣
訴訟代理人
吳獻江
被告
十勝商行
法定代理人
洪士幃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惟因被告十勝商行是否有承擔法定代理人洪士帷之合夥前債務尚有需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謝其達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李彥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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