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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78號

確認股東會決議不成立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5 月 13 日

法官林中如

上訴人
即原告
林俊宏
被上訴人
即被告
金日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清 算 人 李麗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股東會決議不成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4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應徵得第二審裁判費31,20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林中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3 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吳明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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