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股東會決議不成立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5 月 13 日
- 法官林中如
- 當事人林俊宏、金日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7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林俊宏 被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金日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清 算 人 李麗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股東會決議不成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4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應徵得第二審裁判費 31,20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 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3 日民事第一庭法 官 林中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3 日書記官 吳明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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