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78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林俊宏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金日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清 算 人 李麗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股東會決議不成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4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應徵得第二審裁判費31,20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林中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