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6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78號

確認股東會決議不成立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6 月 02 日

法官林中如

上訴人
即原告
林俊宏
被上訴人
即被告
金日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清 算 人 李麗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股東會決議不成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4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院第一審判決上訴人先位之訴及備位之訴均駁回,上訴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13日裁定,通知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4年5月16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稽,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林中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   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吳明蓉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