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股東會決議不成立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6 月 02 日
- 法官林中如
- 當事人林俊宏、金日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7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林俊宏 被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金日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清 算 人 李麗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股東會決議不成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4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院第一審判決上訴人先位之訴及備位之訴均駁回,上訴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13日裁定,通知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此 項裁定已於114年5月16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稽,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 日民事第一庭法 官 林中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 日書記官 吳明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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