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792號
- 原告
- 家廷電器行即蕭仲廷
- 被告
- 林泊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10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4年9月16日寄存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答詢表在卷可憑,是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不合法,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陳威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