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877號
- 原告
- 江政寬
- 被告
- 黃耀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5年4月14日下午3時2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盈螢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訴字第877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5年4月14日下午3時2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盈螢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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