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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901號

返還權狀等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24 日

法官謝其達

抗告人
即反訴原告
巨亨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嘉義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春美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祭祀公業張合順間請求返還權狀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5年6月25日(抗告人民事抗告狀誤植為115年6月24日)本院114年度訴字第901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按抗告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本件抗告人未據繳納抗告費,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謝其達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李彥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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