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932號
- 原告
-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瑞倉
- 被告
- 許志鴻即耀發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28日裁定限期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4年10月31日合法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然原告逾期迄未補正等情,有本院答詢表、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稽。依前揭規定,原告之訴自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