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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102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28 日

法官陳盈螢

原告
益壽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敬圓
訴訟代理人
宋豐浚律師
被告
何俊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9,000,000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6,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盈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李玫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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