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12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明昌
- 訴訟代理人
- 黃裕中律師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佳誠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冠銘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返還履約保證金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30日判決上訴人部分勝訴、部分敗訴,上訴人就敗訴部分不服,提起上訴,未繳納上訴費用。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669,97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4,40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