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12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佳誠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冠銘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明昌
- 訴訟代理人
- 黃裕中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履約保證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2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依上訴意旨觀之,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6,268,09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1,67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