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27號
- 上訴人
- 嘉義縣大埔鄉公所
- 法定代理人
- 吳明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永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9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4,000萬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573,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馮保郎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重訴字第27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永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9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4,000萬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573,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馮保郎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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