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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27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08 日

法官馮保郎

上訴人
嘉義縣大埔鄉公所
法定代理人
吳明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永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9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4,000萬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573,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馮保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8 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張簡純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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