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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23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4 月 30 日

法官呂仲玉

聲請人
林禎慧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記載的股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上述股票1張(1000股),經貴院113年司催字第65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已公告於貴院網站。現因申報權利的期間已滿,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可見此股票確為聲請人所遺失。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的規定,聲請貴院為除權判決。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規定:「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經查,附表所示股票,業經本院以113年司催字第65號裁定准許公示催告在案,並已於民國113年10月25日公告於法院網站。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經於114年2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是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呂仲玉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洪毅麟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股票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1 遠東機械工業  股份有限公司 70-ND-700001205-8 股票 1 1000 股東:林禎慧   (原名:林淑君)   (戶號:15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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