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6 月 19 日
- 法官黃茂宏
- 法定代理人王振添
- 原告豐順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李宜臻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24號 聲 請 人 豐順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振添 代 理 人 李宜臻 送達嘉義縣○○鎮○○○○區○○路0 號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前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2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民國114年6月6日屆滿, 尚無人申報權利,而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等情,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故其聲請,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9 日民二庭法 官 黃茂宏 上列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9 日書記官 王嘉祺 支票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24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考 001 豐順興企業 股份有限公司 土地銀行民雄分行 114年1月31日 80,517元 SCAB0804161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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