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24號
- 聲請人
- 豐順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振添
- 代理人
- 李宜臻
送達嘉義縣○○鎮○○○○區○○路0 號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前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2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民國114年6月6日屆滿,尚無人申報權利,而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等情,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故其聲請,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民二庭法 官 黃茂宏上列正本與原本無異。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支票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24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考 001 豐順興企業 股份有限公司 土地銀行民雄分行 114年1月31日 80,517元 SCAB0804161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