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6 月 27 日
- 法官李文輝
- 法定代理人胡郁婕
- 原告嶼嶼行銷創意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有限公司法人、楊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36號 聲 請 人 嶼嶼行銷創意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嶼嶼行銷創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郁婕 代 理 人 楊馥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14年6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二、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聲請人因為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的支票,前經聲請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87號公示催告,並已於民國113年12月30日(聲請人誤載為18日)將裁定公告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經屆滿,無人依法主張或申報權利。因此,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45條之規定,聲請除權判決等語。 二、經本院調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 第87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並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附卷可佐。因此,聲請人聲請宣告前述支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文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書記官 李彥廷 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36號 編號 發 票 人 付款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受款人 1 樂檸鮮事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銀行興嘉分行 114年1月9日 180,000元 QA8152435 嶼嶼行銷創意有限公司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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