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36號
- 聲請人
- 嶼嶼行銷創意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嶼嶼行銷創意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胡郁婕
- 代理人
- 楊馥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14年6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一、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二、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聲請人因為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的支票,前經聲請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87號公示催告,並已於民國113年12月30日(聲請人誤載為18日)將裁定公告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經屆滿,無人依法主張或申報權利。因此,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45條之規定,聲請除權判決等語。
二、經本院調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87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並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附卷可佐。因此,聲請人聲請宣告前述支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36號 編號 發 票 人 付款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受款人 1 樂檸鮮事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銀行興嘉分行 114年1月9日 180,000元 QA8152435 嶼嶼行銷創意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