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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36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6 月 27 日

法官李文輝

聲請人
嶼嶼行銷創意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嶼嶼行銷創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郁婕
代理人
楊馥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14年6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一、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二、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聲請人因為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的支票,前經聲請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87號公示催告,並已於民國113年12月30日(聲請人誤載為18日)將裁定公告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經屆滿,無人依法主張或申報權利。因此,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45條之規定,聲請除權判決等語。

二、經本院調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87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並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附卷可佐。因此,聲請人聲請宣告前述支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文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彥廷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36號       編號 發 票 人 付款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受款人  1 樂檸鮮事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銀行興嘉分行 114年1月9日 180,000元 QA8152435 嶼嶼行銷創意有限公司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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