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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25 日
  • 法官
    陳思睿
  • 法定代理人
    莊佳娉

  • 原告
    大華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台灣省分所法人林慧貞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41號 聲 請 人 大華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台灣省分所 法定代理人 莊佳娉 代 理 人 林慧貞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114年度司催字第5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已於民國114 年1月23日公告於法院網站。現因申報權利期間已滿,並無 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聲請除權判決等語。 二、經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5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4年5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該支票。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上開支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5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思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5  日書記官 吳佩芬 支票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41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受款人 001 友良高科技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嘉義分行 113年11月28日 27,000元 ZM8177287 大華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台灣省分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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