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53號
- 聲請人
- 蕭秉豐即昇億機械廠
- 代理人
- 王芸蓁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21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且已於民國114年4月24日公告於法院網站。茲申報期間已屆滿,然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之規定,聲請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除權判決,應宣告證券無效,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第564條第1項分別著有規定。查聲請人所主張之前開事實,業經調取本院114年度司催字第21號卷核閱無誤,自堪信為真實。則本院114年度司催字第21號民事裁定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4年9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揆諸前開規定,聲請人之前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陳卿和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支票附表: 編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受款人 號 (新臺幣) 001 震錩塑膠機械廠股份有限公司王金源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嘉義分行 114年4月30日 224,816元 CYJ8920548 昇億機械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