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6號
- 聲請人
- 禾仲行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瑞蓮
- 代理人
- 吳冠融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4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2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陳美利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支票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6號 編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受款人 號 (新臺幣) 001 陽明醫院謝景祥 彰化銀行嘉義分行 113年6月15日 1,120,000元 FR8347186 禾仲行企業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