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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30 日
  • 法官
    陳盈螢
  • 法定代理人
    吳學明

  • 原告
    佑螢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李承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65號 聲 請 人 佑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學明 代 理 人 李承勳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18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附表所列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45號裁定公示催告,並已於民國114年7月29日刊登網路公告,現因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無任何 人依法主張權利,可見該票據確為聲請人所遺失。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規定,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經查,附表所示之支票,前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45號 裁定公示催告在案,嗣本院依聲請人之聲請於114年7月29日公告前開公示催告裁定於法院網站,而前開公示催告裁定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4年11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述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復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1份在卷可參。從而,本件聲請 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盈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書記官 李玫娜 附表: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受款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嘉義分行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嘉義分行 109年6月4日 11,000元 1566214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雲嘉區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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