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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拍字第65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4 月 29 日

聲請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對人
皇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泯鈞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6,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17、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14年1月24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90,000,000元之抵押權,依法登記在案。茲因相對人自114年1月起與聲請人往來資金借貸,並邀同案外人共同簽發面額75,000,000元之本票交聲請人收執,詎料相對人自115年3月起發生違約,尚積欠債務75,000,000元及利息未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述主張業據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本票、其他約定事項、借貸契約書等件影本及不動產登記謄本為證。依首揭規定,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另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就抵押債權額陳述意見,相對人具狀異議稱債權金額75,000,000元,惟每月繳款600,600元長達一年,本金究竟如何計算,無法確認請求金額等語。惟非訟法院僅對於聲請人所提證明文件而為形式審查,並無實體審認之權限,相對人上開陳述,已涉及實體上權利義務關係是否存在而有所爭執,應另循民事訴訟程序尋求救濟,併予敘明。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5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六、相對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如主張抵押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抵押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相對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1第2項準用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附註: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即債務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証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 朱旆瑩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15年度司拍字第65號   編 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範圍 號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地號 平方公尺  001 嘉義縣 水上鄉 新大崙 842 1678.52 全部 002 嘉義縣 水上鄉 新大崙 843 172.41 179分之96 003 嘉義縣 水上鄉 新大崙 844 306.98 316分之92 004 嘉義縣 水上鄉 新大崙 854 54.75 全部 005 嘉義縣 水上鄉 新大崙 855 1510.15 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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