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拍字第77號
- 聲請人
- 京城銀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淑真
- 相對人
- 李棕瑋
- 相對人
- 即受託人
- 蔡珮宜
- 債務人
- 台灣博測科技有限公司
- 債務人
- 委託人兼上
- 法定代理人
- 張亞青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7,5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又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民法第881條之17、第873條、第867條定有明文。另按對信託財產不得強制執行。但基於信託前存在於該財產之權利、因處理信託事務所生之權利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信託法第12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李棕瑋、債務人張亞青於民國114年5月2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張亞青、台灣博測科技有限公司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168,000,000元之抵押權,依法登記在案。茲因聲請人執有台灣博測科技有限公司、張亞青於114年3月4日所共同簽發面額為123,000,000元之本票乙紙,詎屆期經提示未獲付款,尚積欠120,000,000元及利息未清償。張亞青復於115年3月2日將抵押物其中權利範圍1000分之693所有權信託移轉登記予相對人蔡珮宜,然不影響聲請人之權利,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述主張業據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地籍異動索引、本票等影本及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為證。另本院於115年5月21日通知相對人及債務人等就抵押債權額陳述意見,惟迄今仍未表示意見,依首揭規定,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5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六、相對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如主張抵押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抵押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相對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1第2項準用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附註: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即債務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証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15年度司拍字第77號 編 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範圍 號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地號 平方公尺 001 嘉義縣 民雄鄉 陳厝寮 242-17 40,109.00 全部 002 嘉義縣 民雄鄉 陳厝寮 242-19 737.00 全部 003 嘉義縣 民雄鄉 陳厝寮 242-27 907.00 全部 004 嘉義縣 民雄鄉 陳厝寮 242-28 713.00 全部 005 嘉義縣 民雄鄉 陳厝寮 242-47 2.654.00 全部 006 嘉義縣 民雄鄉 陳厝寮 242-50 2,725.00 全部 007 嘉義縣 民雄鄉 陳厝寮 242-51 2,733.00 全部 008 嘉義縣 民雄鄉 陳厝寮 242-52 2,653.00 全部 009 嘉義縣 民雄鄉 陳厝寮 242-53 3,693.00 全部 010 嘉義縣 民雄鄉 陳厝寮 242-54 2,727.00 全部 011 嘉義縣 民雄鄉 陳厝寮 242-55 3,965.00 全部 012 嘉義縣 民雄鄉 陳厝寮 242-56 12,145.00 全部 013 嘉義縣 民雄鄉 陳厝寮 304-35 3,575.00 全部 014 嘉義縣 民雄鄉 陳厝寮 304-104 234.00 全部 015 嘉義縣 民雄鄉 陳厝寮 304-119 107.00 全部 備註:相對人李棕瑋權利範圍1000分之307、 相對人即受託人蔡珮宜(委託人張亞青)權利範圍1000分之6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