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5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家調字第298號

分割遺產等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17 日

法官陳寶貴

聲請人
即原告
徐英俊
即原告
徐英展
訴訟代理人
何永福律師
相對人
即被告
徐麗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由

一、因遺產分割事件,得由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主要遺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為家事事件法第70條所明定。又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同法第6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徐莊桂花之住所地在臺南市○○區○○里0鄰○○○00號之1,其主要遺產(土地、房屋及存款)所在地亦多在臺南市後壁區,有聲請人即原告民事起訴狀附表、除戶戶籍謄本、財政部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影本、土地登記第三類謄本影本等件為證,是原告請求分割遺產,依上開規定,應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寶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李佳惠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5年度家調…」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